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订於蒙特哥湾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缔约国,并於一九九六年六月七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 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交存批准书的同日同意临时适用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纽约通过的关於执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 再监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於交存公约批准书时作出以下声明: “一、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享有二百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和管辖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与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通过协商,在国际法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划定各自海洋管辖权界限。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对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第二条所列各群岛及岛屿的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重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 同时,根据公约第三O八条第一款及协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约及协定分别自一九九六年七月七日及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起於全国生效*(尽管根据协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协定的正式生效日期为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八日),并於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受该公约及协定约束的相同规定和条件自动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生效; * 已更改 - 请查阅:更正 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3/1999号法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命令公布: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订於蒙特哥湾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公约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八日在纽约通过的关於执行一九八二年十二月十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的中文正式文本及以该协定各正式文本为依据的葡文译本。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七日发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七年七月十八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代办公室主任 白丽娴 [ ^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 附件 ] [ 关於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