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七款,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经取得行政暨公职局意见书,并听取工作人员代表团体意见後,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载於本批示附件的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人员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该附件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现转授权予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协调员,以确定须遵守弹性上下班的工作人员及订定特别上下班时间。 三、本批示自公布翌月的第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崔世安 ——— 附件 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人员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 第一条 范围 一、本弹性上下班时间规章适用於澳门格兰披治大赛车委员会人员,协调员得根据工作方便为由,以批示决定能享有弹性上下班的人员。 二、执行等同於领导及主管职务的人员虽然获豁免遵守弹性上下班时间,但不得免除履行出勤的义务,同时也须遵照每周三十六小时或相应每月之工作时间。 第二条 每天弹性上下班时间 一、根据下列规定,容许弹性上下班时间。 二、星期一至星期五工作时间为每天上午八时三十分至下午七时,当中的固定时段(必须出勤的时段)为: (一)上午:早上十时至中午一时; (二)下午:下午三时至五时。 三、在中午一时至二时半之间必须扣除一小时之用膳时间。 四、弹性上下班时间制度并不免除工作人员出席在大赛车委员会正常上下班时间内召集的工作会议。 第三条 工作时段制度 一、每周分别在星期一至星期五的上、下午工作,每周工作时数为三十六小时。 二、除强制规定的工作时段(固定时段)外,其余时间可由工作人员按第二条所定的限制自行决定上下班时间。 三、每天所提供的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九小时,而连续提供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五小时。 第四条 补时制度 一、补时制度得以不同时段进行,但不得影响大赛车委员会日常和有效的运作,特别是与公众的关系。 二、在不妨碍第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况,补时得以延长每日正常工作时段的方式进行,并於每周完结时结算。 三、每周完结时核算所得的欠时将转移至下一周,而补时的最大时限为四小时。 四、倘因工作需要必须提供超出规定的工作时数,在由上级认可後,每周超出的最多四小时可转至下周,并可用於不同时段。 五、经批准,工作人员可免除上班,但只限於每月最多两次,而两次之间必须相隔,并需按一般规定补时。 六、上款所指的豁免不得构成一整日的缺勤。 第五条 出勤 未经上级许可,工作人员不得擅离岗位,凡经发现违反此规定者均被视为无理缺勤。 第六条 出勤及缺勤规则 一、上下班记录必须由工作人员本人在出勤监督仪上录记。 二、除出勤监督仪发生故障或不能运作,又或工作人员在专用印件上对其可予解释的错误或失误提出证明,并於二十四小时内提交上级审核的情况外,凡无记录者均视为缺勤。 三、每周完结时结算拖欠的工作时数倘超过四小时者将记作一次缺勤,同时,工作人员应按适用法例作出解释。 四、按照缺勤次数,上款所指的缺勤将记入有关的欠时周内最後一天或多天。 五、在固定时段内未提供服务的时间不予补偿,工作人员在该时段必须在岗位。 六、凡因特许豁免上班、工作人员休假、合理缺勤或任何阻碍工作人员返回部门工作的合法情况,均视作实际工作时间,并计入第七条第一款所指的每周工作时间记录,计算方式为星期一至星期四每日为七小时十五分钟,星期五为七小时。 七、因职务所需,须在同一天内多次外出的人员,则免除其在正常工作时段内作有关的出入记录。 八、在正常工作时段以外提供的外勤工作,将记录在专用印件上,并由上级批准。 第七条 出勤的监督和记录 一、每位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将由电脑控制记录。 二、各工作人员可自行上内联网检查自己的上下班时间。 三、计算结果的声明异议必须由引起异议的记录日,或员工在合理缺勤後返回部门日起计三个工作天内提出。 四、倘有的记录更正,尽可能在声明异议提出後的下一周纪录内作出。 第八条 特别上下班时间及特定上下班时间 一、因应活动的性质,协调员得以批示订定特别的上下班时间。 二、对於因接受学术培训而享有每周免除工作时数的工作人员,将规定适合其上课的工作时间。 三、大赛车委员会协调员将以批示决定按特别上下班时间上班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 最後规定和过渡规定 因本规章引起的疑问,将由大赛车委员会协调员透过批示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