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84/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四款第(二)至第(十二)项及第六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为澳门境外旅游危机处理办公室成员*, 任期至二零零九年六月三十日止: * 已更改 - 请查阅:更正 (一)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朱林; (二)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林浩然; (三)保安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沈颂年; (四)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代表,汪云; (五)警察总局代表,Franciso José de Paiva Ribeiro; (六)海关代表,周泽深; (七)治安警察局代表,郑锦华; (八)旅游局代表,Maria Helena de Senna Fernandes, Manuel Gon?alves Pires Júnior,谢庆茜及陈露; (九)卫生局代表,李展润; (十)消防局代表,余颂显; (十一)澳门身份证明局代表,伍志明; (十二)新闻局代表,Maria Natércia Augusta Gil; (十三)土地工务运输局代表,罗诚智; (十四)澳门民航局代表,林衍新。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八月九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