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一、在公共部门以服务取得人身份订立的关於为其部门提供清洁和保安服务的合同内,必须明确订明下列事宜: (一)对直接聘用执行合同标的所指工作的雇员,获判给实 体必须按各人所订的时薪、日薪或月薪的报酬方式,支付相应的最低工资——每小时最低$21.00(澳门币贰拾壹元整)、每日最低$168.00(澳门币壹佰陆拾捌元整)或每月最低$4,368.00(澳门币肆仟叁佰陆拾捌元整); (二)获判给实体支付低於上项所订工资,视为不遵守与判给公共部门订立的提供服务合同。 二、本批示适用於与所有公共部门,包括非自治部门、具行政自治权的部门和机构,以及自治机构所订立的合同。 三、本批示适用於下列合同: (一)本批示生效後经公开竞投订立的关於取得劳务的合同——有关的判给是以公开竞投方式进行者; (二)本批示生效後经磋商订立的劳务合同——有关的判给是按十二月十五日第122/84/M号法令第八条规定以直接磋商方式进行者; (三)本批示生效後非经公开竞投或直接磋商方式订立的合同。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