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及第9/2006号法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修改 对订定《免费教育津贴制度》的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及第十四条修改如下: “第二条 范围 一、凡属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且在上条所指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注册及接受正规教育的学生,均为免费教育津贴的受益人。 二、为适用上款的规定,在学校接受已加入免费教育学校系统的各阶段正规教育的学生方视为津贴受益人,且不影响第9/2006号法律第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的适用。 第六条 津贴金额 一、...... (一)学生人数为二十五至三十五人的幼儿及小学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400,000.00(澳门币肆拾万元); (二)学生人数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初中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600,000.00(澳门币陆拾万元); (三)学生人数为三十五至四十五人的高中教育的班级,津贴金额定为$700,000.00(澳门币柒拾万元); (四)学生人数少於(一)至(三)项分别规定的下限的班级,津贴金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VS x N Z 其中VS为(一)至(三)项分别厘定的津贴金额; N为学生的实际人数; Z为(一)至(三)项分别规定的人数下限。 二、行政长官得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调整上款(一)至(三)项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 第九条 学校的义务 学校有下列义务,尤其是: (一)...... (二)(废止) (三)每班的学生人数不得超过第六条第一款(一)至(三)项分别规定的上限; (四)...... (五)...... (六)...... (七)(废止) (八)...... 第十条 特别情况 一、在有合理解释且获教育暨青年局局长预先许可的特别情况下,每班学生人数可超过第六条第一款(一)至(三)项分别规定的上限,但不影响该三项及上条(三)项规定的适用。 二、...... 三、...... 第十二条 过渡规定 一、...... 二、...... (一)在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学年的学生人数为二十五至四十五人的幼儿教育第一年的班级,可继续以此人数的上下限运作,直至小学六年级完结为止; (二)...... (三)...... (四)为适用上项的规定,对於学生人数少於三十五人的班级,津贴金额须按第六条第一款(四)项所定的公式计算,其中Z为35; (五)自二零零七/二零零八学年起,第六条第一款(二)及(三)项规定的每班学生人数上限在初中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强制适用,并逐年依次延伸至中学教育的其他学级; (六)为适用上项的规定,中学教育的其他学级的每班学生人数超过第六条第一款(二)及(三)项规定的上限者,获发放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须根据本行政法规组成部分的附表所载的规定及条件,按学生人数计算; (七)行政长官得以公布於《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的批示调整本行政法规附表所定的免费教育津贴金额。 三、...... 四、...... 五、...... 第十四条 生效及实施 一、...... 二、(废止) 三、(废止) 四、在二零零六∕二零零七学年受惠於追溯发放幼儿教育第一年及第二年免费教育津贴的学校,必须向有关学生退还学费及金额为$460.00(澳门币肆佰陆拾元)的补充服务费。 五、...... ” 第二条 废止 废止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九条(二)及(七)项、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以及附表一。 第三条 取代 本行政法规的附表取代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的附表二。 第四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二零零七年九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七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表 (第19/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第二款(六)项所指者) 每班学生人数 初中三年级每名学生的 津贴金额 高中每名学生的 津贴金额 第四十六至第五十五人 $ 8,150.00 $ 9,330.00 第五十六至第六十五人 $ 6,020.00 $ 6,220.00 第六十六人或以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