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刊登於二零零七年八月十五日第三十三期《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组内之第69/2007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有不正确之处,现根据第3/1999号法律第九条之规定,作出更正如下: 於第一款,原文为:“为……办公室之办公室成员” 更正为:“为……办公室成员” 於葡文版本的第一款(四)项,原文为:“Wang Wan” 更正为:“Wong Wan”。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康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