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以载於本批示附件内,并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表一、表二和表三取代经第86/2002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核准的《残疾人士体育奖励规章》附表一、二和三。 二、 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附件 表(一):个人项目运动员 名次 残疾人士奥林匹克运动会 残奥系列世界锦标赛 远东南太平洋伤残人士运动会 非残奥系列世界/亚洲锦标赛 第一名 $ 40,000.00 $ 20,000.00 $ 18,000.00 $ 12,000.00 第二名 $ 30,000.00 $ 15,000.00 $ 13,000.00 $ 7,000.00 第三名 $ 20,000.00 $ 10,000.00 $ 8,000.00 $ 5,000.00 表(二):团体项目运动员 (正选及後备) 名次 残疾人士奥林匹克运动会 残奥系列世界锦标赛 远东南太平洋伤残人士运动会 非残奥系列世界/亚洲锦标赛 第一名 $ 25,000.00 $ 18,000.00 $ 15,000.00 $ 6,000.00 第二名 $ 20,000.00 $ 13,000.00 $ 10,000.00 $ 5,000.00 第三名 $ 15,000.00 $ 8,000.00 $ 6,000.00 $ 4,000.00 表(三):教练员或技术组(整体) 名次 残疾人士奥林匹克运动会 残奥系列世界锦标赛 远东南太平洋伤残人士运动会 非残奥系列世界/亚洲锦标赛 第一名 $ 20,000.00 $ 12,000.00 $ 10,000.00 $ 5,000.00 第二名 $ 15,000.00 $ 8,000.00 $ 7,000.00 $ 4,000.00 第三名 $ 10,000.00 $ 5,000.00 $ 4,000.00 $ 3,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