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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7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所指为每单位评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内使用的每平...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03
【法规编号】 681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7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订定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所指为每单位评估之目的而在公式内使用的每平方米的单价。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十二月三十日第56/83/M号法令第十八条第二款b)项所指为每单位评估之目的将在公式内使用的每平方米单价订定为$10,300.00(澳门币壹万零叁佰元整)。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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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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