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虑到汇业银行有限公司的最新情况;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第八十三条第一款e项及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以及经三月十一日第14/96/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金融管理局通则》第十二条i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在有需要的情况下,以信贷方式,向汇业银行有限公司提供资金支持。 二、使用上指信贷的具体条件及数额由澳门金融管理局订定。 三、根据上指信贷安排而提取的款项,由澳门金融管理局支付。 四、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