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廖华基由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辞去由第7/2005号行政长官批示及第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的燃料安全委员会全职委员一职。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8/2003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及第四条,以及第42/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第十款(二)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 应廖华基的请辞,终止其担任燃料安全委员会全职委员的委任。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七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日 行政长官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