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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28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运输基建办公室”。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22
【法规编号】 68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89/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设立“运输基建办公室”。


  澳门特别行政区现正处於一个由旅游博彩相关活动所带动的经济发展时期。
  
  因新的大型娱乐项目及其他大型活动导致旅游及酒店业活动迅速增长,从而带动了旅客数目、居民人数及车辆数目的上升。
  
  因此,突显了澳门特别行政区迫切需要一个更大及更多元化的公共客运网络,以及对道路运输基建的完善,以满足居民的需求,拥有一个更灵活及更快捷的运输网络。
  
  在不对旅游发展质素及居民生活质素构成影响的前提下,急需制定可解决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交通问题的措施。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八月十一日第85/84/M号法令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设立具项目组性质的“运输基建办公室”,葡文缩写为GIT。
  
  二、“运输基建办公室”旨在促进道路运输基建的现代化及完善,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轻轨系统的设置,尤其负责:
  
  (一)开展与大型道路运输基建有关的项目;
  
  (二)将轻轨系统发展成可中长期解决澳门特别行政区内部交通问题的基本运输工具;
  
  (三)提供可使居民及旅客感觉舒适及具高效率,并使澳门特别行政区更现代化的运输工具。
  
  三、为达致上款所指的目标,“运输基建办公室”的职权为:
  
  (一)研究、协调及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大型道路运输基建的发展项目;
  
  (二)推动及协调有关设置澳门特别行政区轻轨网络基建所需的措施;
  
  (三)筹备及跟进有关系统及行车物料的甄选工作;
  
  (四)跟进及监督建造轻轨网络基建所需的工作及合同;
  
  (五)跟进及控制有关设置轻轨系统各个阶段预计成本的执行;
  
  (六)收集、分析及发放所有由轻轨系统逐步建成过程中所产生的经济、社会及环境问题的讯息;
  
  (七)研究轻轨的管理及营运模式,并提出建议;
  
  (八)协助政府制定公共运输范畴将实行的政策。
  
  四、作为项目组的“运输基建办公室”,存续期为五年,可延长。
  
  五、“运输基建办公室”由一名主任领导及两名副主任辅助,均由行政长官透过批示以定期委任方式委任,其报酬相等於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5/89/M号法令表一栏目2的局长及副局长。
  
  六、“运输基建办公室”由为实现其目的之所需人员组成,有关人员得以派驻或向人员所属部门徵用,亦得以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方式聘请,或以包工合同,或在主任附理由说明的建议下,透过订立个人劳动合同聘请。
  
  七、经主任附理由说明的建议,“运输基建办公室”可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外地透过订立协议或按劳务取得的法定制度向学术机构、专业顾问及公共或私人实体取得技术辅助服务。
  
  八、“运输基建办公室”如与私人实体订定提供劳务合同,应就须保密的事宜、辅助文件及其他交付或公开的资料等订定特别保障的条款。
  
  九、“运输基建办公室”可设立工作小组或职能组,以开展其职权范围内的特定工作。
  
  十、“运输基建办公室”隶属运输工务司司长并在其指导下运作。
  
  十一、“运输基建办公室”的设置及运作所衍生的负担,本财政年度由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大型建设协调办公室”项目内的有关拨款承担,以及於必要时由财政局为此而调动的拨款承担。
  
  十二、“运输基建办公室”於随後财政年度运作所衍生的负担,由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为着有关目的而将设立之项目的有关拨款承担。
  
  十三、“运输基建办公室”可设立符合其工作需要的常设基金。
  
  十四、“运输基建办公室”应每年向运输工务司司长提交开展其工作所需的预算提案,以便将之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内。
  
  十五、本批示於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一日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十五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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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博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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