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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89/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联生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的土地批给合同失效,该土...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0-31
【法规编号】 680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89/2007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宣告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位於路环岛,联生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的土地批给合同失效,该土地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出该土地。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c)项、第四十九条及续後数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a)项和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宣告一幅以租赁制度批出,总面积55,652平方米,标示於物业登记局第22561号至22574号,位於路环岛,联生填海区,邻近石排湾马路,由一九七五年十月七日订立的公证契约规范,并经一九七九年三月九日及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五日订立的公证契约和第34/SAOPH/88号批示及经第81/SATOP/94号批示更正的第172/SATOP/93号批示修改的土地批给合同失效。
  
  二、由於上款所述的失效,将该幅价值为 $578,435,648.00,无带任何责任或负担的土地归还澳门特别行政区,以纳入其私产。
  
  三、将第一款所指的土地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联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兴建一住宅园区,由十二幅作住宅/商业用途的地段、一幅作办公室/商业用途的地段及一幅作四星级酒店用途的地段组成。
  
  四、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附件
  
  
(土地工务运输局第8082.04号案卷及土地委员会第7/2007号案卷)

  
  
合同协议方:

  
  甲方——澳门特别行政区;及
  
  乙方——联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鉴於:
  
  一、透过载於财政厅第157号簿册第50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七五年十月七日公证契约,对一幅面积337,220平方米,位於路环岛,邻近大湾,以租赁制度及免除公开竞投方式批予联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用作兴建一工业及社会设施综合体的填海土地的批给合同作出规范。
  
  二、上述批给合同透过载於财政厅第172号簿册第43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七九年三月九日公证契约、载於财政司第186号簿册第133页及续後数页的一九八一年三月二十五日公证契约及公布於一九八八年四月十八日第十六期《澳门政府公报》的第34/SAOPH/88号批示进行了三次局部修改。
  
  三、基於该等修改,为各利用用途确定了新的面积及订定了新的利用期限,於批给用途方面包括在一幅将由政府批出的添加土地上兴建多幢原合同规定的住宅楼宇(卫星城市),以及把一幅面积9,007平方米的地块脱离了上述土地,以便兴建一钢铁产品工厂,从而批出土地的面积变为328,213平方米。
  
  四、然而,尽管当时在探求填海的物料方面存在各种限制,考虑到该批给的公共利益及有关填海工程的财政持续紧缩,仍於八十年代就合同的整体修改进行了多次探讨。
  
  五、因应工业的转型及经一轮复杂的磋商程序後,有关整体修改仅於一九九三年才予以落实,并透过经公布於一九九四年七月二十日第二十九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81/SATOP/94号批示更正的公布於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第五十期《澳门政府公报》第二组的第172/SATOP/93号批示对之作出规范。
  
  六、透过上述修改,把有关批出土地中的十五幅总面积 152,838平方米地段归还当时的澳门地区,用作集体设施及基础建设用途,以及把该土地中的七幅总面积118,315平方米地段的批给所衍生的权利有偿移转予联生工业
  
  邲有限公司,以纳入联生工业邲,现该公司的资本百分百为公共资本及商业名称为澳门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而承批人须负责在所归还及转让的土地范围内执行所有填海及基础建设工程,以及执行和交付有关集体设施。
  
  七、这样,根据该修改批给合同第三条款的规定,批予联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面积变为55,652平方米,分成十四幅地段,当中十二幅地段用作住宅/商业用途,一幅地段用作办公室
  
  / 商业用途及余下的一幅地段用作四星级酒店用途。
  
  八、承批人并没进行上述地段的利用,但已执行有关计划的工业区及住宅区的填海、土方回填、供排水及排雨水网包括三抽水站、电力网包括公共照明、周边及内部范围的行车道路,路环石排湾马路南面的扩阔及交汇点,抽水站所在M1地段的绿化区,以及石排湾马路的植树工程。
  
  九、根据上述合同第二条款的规定,租赁有效期为二十五年,由原批给合同公证契约的订立日起计,即是由一九七五年十月七日至二零零零年十月六日止。
  
  十、总址设於澳门南湾大马路693号大华大厦11字楼,登记於商业及动产登记局C2册第196页背页第758(SO)号的联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即承批人继先前两次申请後,再次於二零零六年五月十日透过致运输工务司司长的申请书,请求延长批给的期限十八年二个月八日,由二零零零年十月七日起计,又或,批给续期二十五年,由同一日期起计,且由第172/SATOP/93号批示规范的合同所订定的条件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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