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五)项,经徵询行政会的意见,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一条 许可 一、许可铸造及发行二零零八年(鼠年)、二零零九年(牛年)、二零一零年(虎年)、二零一一年(兔年)、二零一二年(龙年)、二零一三年(蛇年)、二零一四年(马年)、二零一五年(羊年)、二零一六年(猴年)、二零一七年(鸡年)、二零一八年(狗年)及二零一九年(猪年)农历年纪念硬币。 二、上款所指纪念币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具有法定流通力,面额分别为澳门币二百五十元、一百元及二十元,前一种纪念币以纯度为99.99%的黄金铸造,後两种纪念币以纯度为99.9%的白银铸造。 第二条 纪念币的特徵 上条所指纪念币为具锯齿状边饰的圆形硬币,均附有铸造商及澳门金融管理局发出的保证书,而各面额纪念币於发行年份均按以下的规格及发行量发行: 面额 (澳门币) 发行量 直径 (毫米) 重量 种类 图案 标准 公差 $ 250 3,000枚 21.96 7.776克 ±1.0‰ 精制纪 念金币 彩色 $ 100 500枚 65.00 5安士 ±1.0‰ 精制纪 念银币 彩色 $ 20 6,000枚 40.70 31.1克 ±1.0‰ 精制纪 念银币 彩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