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及第13/2007号行政命令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转授予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陈汉杰作出下列行为的职权: (一)根据现行法例,批准享受年假及就因个人理由或工作需要而移转假期作出决定; (二)批准收回因病缺勤而丧失的在职薪俸; (三)根据现行适用法例的规定,批准将经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发放予有关人员; (四)批准以超时或轮班制度按法律订定之限度提供服务; (五)批准建设发展办公室人员及其家属前往卫生局范围内运作的健康检查委员会作检查; (六)批准建设发展办公室人员到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内地公干,但以该等人员有权收取两天日津贴的公干情况为限; (七)批准建设发展办公室人员参加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举办的会议、研讨会、座谈会、专题讲座及其他同类活动; (八)签署计算及结算有关人员服务时间的证明文件; (九)批准返还与担保承诺或执行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签订合同无关的文件; (十)批准作出登录於澳门特别行政区预算开支表一章中,关於建设发展办公室取得工程、资产及劳务的开支,但以$300,000.00(澳门币叁拾万元)为限,倘获豁免进行谘询及/或订立书面合同,有关金额的上限减半; (十一)批准支付建设发展办公室运作所需的确定及必要开支,如动产及不动产租赁开支、公共地方的开支、保险开支、清洁、消毒、保养及保安开支、水、燃气及电力开支、交通及通讯服务开支、以及期刊(书刊或电子刊物)开支; (十二)批准金额不超过$5,000.00(澳门币伍仟元)的交际费; (十三)批准签发存档於建设发展办公室的文件之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十四)签署属建设发展办公室职责范围内致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外地各实体及机构的文件; (十五)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名义,签署有关拟本已获核准的合同的所有公文书。 二、本转授予的权限不妨碍收回权、监管权及废止权的行使。 三、对行使现转授予的权限而作出的行为,得提起必要诉愿。 四、自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起,由建设发展办公室主任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的行为,均予以追认。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九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振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