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五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载於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第6/2007号行政法规的附件一。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一 ﹝第6/2007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二款(一)项所指者﹞ 家团成员人数 最低维生指数(澳门币) 1 $ 2,400.00 2 $ 4,160.00 3 $ 5,870.00 4 $ 7,240.00 5 $ 8,560.00 6 $ 9,530.00 7 $ 10,500.00 8人或以上 $ 11,48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