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业丰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土地工务运输局运输厅新办公室装修工程」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业丰工程有限公司订立「土地工务运输局运输厅新办公室装修工程」的执行合同,金额为$7,016,580.00(澳门币柒佰零壹万陆仟伍佰捌拾元整)。 二、上述负担将由登录於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澳门特别行政区财政预算之相关拨款支付。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