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中华商务安全印务有限公司供应「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旅行证件制作系统」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中华商务安全印务有限公司订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电子旅行证件制作系统」的供应合同,金额为 $ 96,825,507.80(澳门币玖仟陆佰捌拾贰万伍仟伍佰零柒元捌角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4,500,000.00 2008年 $ 60,000,000.00 2009年 $ 22,325,507.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