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於判给华昌国际船舶有限公司执行「建造一艘三十八米长消防船」服务的执行期跨越一财政年度,因此必须保证其财政支付。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与华昌国际船舶有限公司订立「建造一艘三十八米长消防船」服务的执行合同,金额为$36,776,780.00(澳门币叁仟陆佰柒拾柒万陆仟柒佰捌拾元整),并分段支付如下: 2007年 $ 11,033,034.00 2008年 $ 7,355,356.00 2009年 $ 18,388,39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