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4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法律法规
更新时间:2022-08-03 19: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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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第34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十二月四日第78/GM/95号批示附表C所载的氟氯烃类物质(HCFCs)的年度进口限额。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7-12-31
【法规编号】 678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43/2007号行政长官批示,规定十二月四日第78/GM/95号批示附表C所载的氟氯烃类物质(HCFCs)的年度进口限额。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二月四日第62/95/M号法令第七条及十二月四日第78/GM/95号批示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第78/GM/95号批示附表C所载的氟氯烃类物质(HCFCs)的年度进口限额如下: 期间 每年可进口总量 (公斤) 由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至二零零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32,273.80 由二零一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7,378.20 由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4,965.20 由二零二零年一月一日至二零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248.26 由二零三零年一月一日开始 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