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七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五款,以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转授一切所需权力予旅游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Jo?o Manuel Costa Antunes 工程师或其法定代任人,以便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作为签署人,分别与Pacific World Travel Sdn. Bhd.、Asia Pacific Projects, Inc.及Durga das Publications Private Limited 签订提供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旅游局驻马来西亚、菲律宾及印度市场代表的服务合同。 二零零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