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35/2003号行政法规核准的《公共泊车服务规章》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经考虑土地工务运输局的建议,已在塔石广场设置一停车场。该停车场由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划及兴建,位於高伟乐街与沙嘉都喇贾罢丽街之间的塔石广场地下,面积5,714平方米,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三日发出的第5085/1995号地籍图中以字母“A1”、“A2”及“A3”标示。该地籍图附於本批示并作为其组成部份。 二、上款所述的停车场仅供重型客车使用。 三、该停车场的入口设於塔石广场隧道及出口设於沙嘉都喇贾罢丽街。 四、为着民事及刑事责任的效力,第一款所述的地下层停车场被视为公共道路。 五、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四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