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737,800.00(澳门币柒拾叁万柒仟捌佰元整); 在该办公室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行政长官办公室一项金额为$737,800.00(澳门币柒拾叁万柒仟捌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办公室主任何永安; 委员:办公室顾问白丽娴; 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行政技术辅助厅厅长陈伟翔; 候补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物料供应暨财产处处长韦华珍; 候补委员:政府总部辅助部门物料供应暨财产处特级技术辅导员陈少娟。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一月十六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