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居屋贷款优惠基金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之本身预算於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预计收入及开支之金额均为$36,256,600.00(澳门币叁仟陆佰贰拾伍万陆仟陆佰元整),该预算为本批示之组成部份。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居屋贷款优惠基金本身预算 二零零八年财政年度 收入预算 经济分类 收入项目 金额 (澳门币) 经常收入 335,100 04-00-00-00 财产之收益 30,000 04-03-00-00 利息——其他部门 04-03-01-00 银行存款 30,000 08-00-00-00 其他经常收入 305,100 08-99-00-00 偶然及未列明之收益 305,100 资本收入 35,921,500 09-00-00-00 投资资产之出售 3,901,800 09-06-00-00 房屋——其他部门 09-06-02-00 其他房屋出售 3,901,800 13-00-00-00 其他资本收入 32,019,700 13-01-00-00 历年财政年度结余 32,019,700 总收入 36,256,600 开支预算 职能分类 经济分类 开支项目 金额 (澳门币) 经常开支 36,256,600 02-00-00-00 资产及劳务 480,000 02-03-00-00 劳务之取得 02-03-08-00 各项特别工作 6-01-0 02-03-08-00-99 其他 480,000 04-00-00-00 经常转移 10,949,000 04-03-00-00 私人 6-01-0 04-03-00-00-02 家庭及个人 10,949,000 05-00-00-00 其他经常开支 24,827,600 05-04-00-00 杂项 6-01-0 05-04-00-00-91 兑换差额及银行转帐 2,000 6-01-0 05-04-00-00-98 偶然及未列明之开支 5,000 6-01-0 05-04-00-00-99 预算执行累积结余准备金 24,820,600 总开支 36,256,600 二零零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於澳门——行政委员会:罗庇士、刘惠明、温美莲、江丽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