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燃料安全委员会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69,050.00(澳门币陆万玖仟零伍拾元整); 在该委员会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燃料安全委员会一项金额为$69,050.00(澳门币陆万玖仟零伍拾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委员会主席邝锦成,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一等技术辅导员李敏妍,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二等文员梁翊羚代任; 委员:一等文员司徒炳基,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二等文员潘国添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三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