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二月二十五日第2/78/M号法律核准的《职业税规章》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职业税规章》第十条第一款所指收益从多於一位雇主处获取的第一组纳税人及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二零零七年收益的M/5式申报书的递交期限延长至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十八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