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幅位於澳门半岛西湾湖广场,面积1,127平方米的无主土地上已建成了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由七个作商业用的独立单位组成的楼宇。 上述土地未在物业登记局登记,但已标示在附於本批示,由地图绘制暨地籍局於2007年10月9日发出的第6185/2004号地籍图中。 监於需要将该不动产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名义进行登记,以便将其纳入特区的私产。 为此, 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七月五日第6/80/M号法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一幅位於澳门半岛西湾湖广场,面积1,127平方米,标示在地图绘制暨地籍局2007年10月9日发出的第6185/2004号地籍图中的无主土地纳入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私产。在上述土地上已建成了一幢属分层所有权制度,由七个独立单位组成的楼宇。该土地由在上述地籍图中以字母“A”、“B”、“C”、“D”、“E”、“F”和“G”地块组成,其中地块“A”的面积为122平方米,地块“B”、“C”、“D”、“E”和“F”的面积均为117平方米,而地块“G”的面积则为130平方米。 二、本批示即时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