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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36/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警察总局一常设基金。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3-05
【法规编号】 6610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6/2008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拨予警察总局一常设基金。


  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警察总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271,000.00(澳门币贰拾柒万壹仟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警察总局一项金额为$271,000.00(澳门币贰拾柒万壹仟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局长白英伟;
  
  委员:资源管理厅厅长赵汝民;
  
  委员:首席高级技术员陈思敏;
  
  候补委员:二等技术辅导员容国健;
  
  候补委员:高级警员谭景华;
  
  候补委员:特级技术辅导员林文锋。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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