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警察总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271,000.00(澳门币贰拾柒万壹仟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警察总局一项金额为$271,000.00(澳门币贰拾柒万壹仟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局长白英伟; 委员:资源管理厅厅长赵汝民; 委员:首席高级技术员陈思敏; 候补委员:二等技术辅导员容国健; 候补委员:高级警员谭景华; 候补委员:特级技术辅导员林文锋。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