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经济局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306,500.00(澳门币 叁拾万陆仟伍佰元整); 在该局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经济局一项金额为$306,500.00(澳门币叁拾万陆仟伍佰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代局长苏添平,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两者皆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行政暨财政处处长陈咏儿,或其合法代任人代任; 委员:行政暨财政处处长陈咏儿,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其合法代任人代任,若两者皆因故不能视事时,由特级技术辅导员伍珍华代任; 委员:二等高级技术员陆静怡,当其出缺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特级技术辅导员万燕梅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