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四条第二款,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规定,以及按照九月九日第167/91/M号训令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澳门保安部队高等学校校长建议,作出本批示。 一、於保安部队高等学校进行的第八届消防官培训课程实习期及时间表如下: (一)实习期:三十五个星期。 (二)实习开始日期:二零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三)实习完结日期:二零零九年四月九日。 二零零八年三月六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