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经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确认的第12/2000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三条,以及三月二日第13/92/M号法令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代表澳门特别行政区在澳门世界贸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担任职务人士的委任,由二零零八年五月一日起续期两年: (一)董事会主席——林金城; (二)董事会常务董事兼执行委员会主席——Alberto Expedito Mar?al; (三)董事会成员——张祖荣; (四)董事会成员——杨宝仪。 二、执行上述各职务的报酬由该公司根据章程规定订定。 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八年三月七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