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在本财政年度有需要拨予澳门监狱一项按照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以及载於第1/2007号经济财政司司长批示附件II之指引而设立的常设基金,金额为$17,000.00(澳门币壹万柒仟元整); 在该监狱的建议下,并听取财政局意见;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二款赋予的职权,作出本批示。 拨予澳门监狱一项金额为$17,000.00(澳门币壹万柒仟元整)的常设基金。该基金由以下成员组成之行政委员会负责管理: 主席:组织、资讯及资源管理厅厅长黄妙玲,当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两者皆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财政及财产处处长潘绮雯或其法定代任人代任; 委员:财政及财产处处长潘绮雯,当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法定代任人代任,若两者皆因故不能视事时,由二等技术员李德芬代任; 委员:二等技术员邓敏心,当其出缺或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二等技术辅导员刘嘉丽代任。 本批示由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八日於经济财政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陆洁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