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1/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布於二零零零年五月十七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二十期第二组的第7/2000号行政法务司司长批示第一款(九)项的行文修改为: “(九) 按照法律规定,批准将十二月二十一日第87/89/M号法令核准的《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所规定的年资奖金及津贴,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二、追认印务局局长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 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七日 行政法务司司长 陈丽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