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於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的任期将於二零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届满;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三条第一款(八)项及十月十八日第59/93/M号法令第六条第二款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延续刘永诚及李伟斌担任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二、委任李振宇为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管理委员会委员,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一日起为期两年。 三、非全职担任职务的委员每月有权收取相等於公共行政薪俸表二百点的报酬。 二零零八年三月二十四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谭伯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