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之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七条、第13/2000号行政命令第五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公布於二零零五年三月九日《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第十期第二组的第9/2005号保安司司长批示第一款(四)项第四点的行文修改为: “(4) 按照法例规定,批准给予现行薪俸、年资奖金和其他补助及津贴,并依法作出有关之扣除,以及第8/2006号法律订定的《公务人员公积金制度》所规定的供款时间奖金发放予有关人员;” 二、追认澳门保安部队事务局局长在本转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行为。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日 保安司司长 张国华 ——— 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於保安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黄传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