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按照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33/2003号行政法规第二条第四款(七)项及(八)项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同善堂值理会副主席李莱德及澳门弱智人士服务协会代表梁敏儿为社会工作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 二、续任以下人士为社会工作委员会成员,任期为两年: (一)母亲会会员大会主席林绮涛; (二)仁慈堂值理会主席飞安达; (三)澳门妇女联合会理事长招银英; (四)澳门街坊会联合总会理事长姚鸿明; (五)澳门明爱总干事潘志明; (六)澳门工会联合总会代表萧绍雯; (七)镜湖医院慈善会常务理事吴汉畴; (八)澳门红十字会中央委员会主席黄如楷; (九)高开贤; (十)飞迪华; (十一)锺志坚神父。 三、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四月七日起产生效力。 二零零八年四月六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六日於社会文化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谭俊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