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十月二十五日第62/99/M号法令核准的《公证法典》第三条第二款、第23/2000号行政法规第一条第二款、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第14/2000号行政命令第一款及第6/2005号行政命令第四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教育暨青年局一等高级技术员吴书昇法学士为学生福利基金专责公证员。 二、在其不在或因故不能视事时,由该局一等高级技术员Maria Isabel da Silva Spínola法学士代任。 三、废止第12/2001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四、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