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已按第17/2001号法律所通过的《民政总署章程》第四条第二款(四)项及第32/2001号行政法规第十二条(一)项,予以通过及确认; 考虑到上述组织架构规章的性质宜於《公报》上刊登,因此,经第2/2002号行政长官批示命令公布该规章; 现有需要对上述组织架构规章进行修改,并已获得通过及确认;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命令公布对《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的修改。 一、《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如下: “第五十二条财务资讯部 一、财务资讯部为负责管理财务、资讯、属民政总署的车辆及其维修等方面的工作的辅助附属单位。 二、 (一) (二) (三) ” 二、将上述组织架构规章第四十三条(一)、(二)及(三)项的职权转予财务资讯部。 三、上述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七条所指民政总署的组织架构图由载於作为本批示组成部分的附件取代。 四、上述修改自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三十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附件 (《民政总署组织架构规章》第五十七条所指的组织架构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