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第224/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许可与Sociedade de Constru??o Civil On Nong Limitada订立「澳门土木工程实验室总部建造承包工程」的执行合同。 然而,按已完成工作的进度,须修改第224/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所定的分段支付,整体费用仍为$46,851,887.20(澳门币肆仟陆佰捌拾伍万壹仟捌佰捌拾柒元贰角整)。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2006号行政法规第十九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许可将第224/2006号行政长官批示第一款所定的分段支付修改如下: 2006年 $ 15,775,346.80 2007年 $ 9,301,130.20 2008年 $ 21,775,410.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