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标的及范围 一、本行政法规订定使用财政局电子申报服务的一般方式及条件,以及订定电子数据传输的寄送模式及豁免递交文件的制度。 二、本行政法规所定制度适用於所有由财政局管理的税项的申报书;如具备电子数据传输的寄送技术条件,该制度亦适用於税务、公共会计及财产管理等范畴内所使用的表格。 三、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送交申报书及其他表格,均须遵守为以纸张形式递交有关文件而订定的期间、罚则及程序规则。 第二条 使用的方式及条件 一、首次使用财政局电子申报服务的实体,须亲往该局办理登记及领取启动服务的密码。 二、在财政局指定的互联网网站内输入启动服务的密码启动电子申报服务,以便取得使用电子申报服务的通行密码。 第三条 寄送模式 使用者必须采用上条第二款所指网站内订定的电子数据传输模式,或采用下列任一可供使用的模式: (一)将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标准化讯息交换为XML格式、EDIFACT格式; (二)将数据直接输入上条所指网站内可供使用的网络应用程式; (三)随技术发展而出现的其他模式。 第四条 寄送程序 一、有关以电子数据传输方式寄送申报书的程序的详细说明,载於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网站内。 二、财政局的系统一收到有关数据,即视为已作申报;该局须对申报书进行确认及展开自动处理程序。 第五条 确认申报及处理程序 一、处理结果须以下列任一自动回覆讯息通知有关使用者: (一)指明所发现的错误之处,着使用者作出修正并重新寄送; (二)如无发现错误,则指明申报书收讫的编号及日期; (三)如申报是否被接纳须取决於後续的行为,则指明申报书收讫的临时编号及日期; (四)如有需要,作其他特定指明。 二、确认申报可以采用随着技术发展而出现的其他模式,并与回覆讯息相协调。 三、有关第一款所列的回覆讯息,须备档案以供列印,该等档案等同於其替代文件,尤其是收据。 第六条 查阅、更改及撤销 经电子数据传输寄送的申报书的查阅、更改及撤销等应遵程序的接纳条件及详细说明,载於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网站内的申报系统中。 第七条 豁免递交文件 提交电子申报书,豁免递交法律按每一情况所要求的依据文件,但须在寄送的数据中列明该等文件,且须备存该等文件以供财政局查阅。 第八条 文件的保存 保存及提供每一电子申报书的依据文件,均由具有正当性寄送有关申报书的实体负责。 第九条 法律价值 一、根据本行政法规的规定寄送及处理的电子申报书,等同於以纸张形式提交的申报书,并产生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使用通行密码或合格电子签名,等同於手写签署。 三、为适用上款的规定,通行密码等同为手写签署,须取决於使用者在接纳服务时与财政局所达成的协定,且使用者须在协定内声明已知悉使用通行密码的後果及使用时应有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承批实体、保险实体、受七月五日第32/93/M号法令核准的《金融体系法律制度》规范的机构、离岸机构、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两合公司寄送电子申报书时,必须根据第5/2005号法律的规定,使用合格电子签名的系统。 五、上款所指实体登记使用电子申报服务时,须将向其提供合格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的获认可的认证实体通知财政局。 第十条 数据的保存、不可取得及安全 一、根据第8/2005号法律的规定,在可供使用的技术允许的范围内,财政局在收到经电子传输的数据後须确保其真确性及完整性,并确保不被第三者取得。 二、作为安全防范措施,当出现怀疑滥用通行密码的情况时,财政局有权在有关使用者确认或更改其通行密码前中止该密码的使用;当有理由相信电子申报服务被不当使用且损害到利害关系实体的利益时,财政局有权暂时中止电子申报服务。 第十一条 指引 财政局负责制定妥善执行本行政法规所需的指引。 第十二条 生效 本行政法规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五日制定。 命令公布。 行政长官 何厚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