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工务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经第5/2003号和第102/2005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修改的第39/2002号运输工务司司长批示第三款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下列人士担任渔业谘询委员会成员的委任获续期两年: (一)澳门中华总商会代表冼志耀; (二)澳门街坊联合总会代表何海威; (三)澳门渔民互助会代表郭沛; (四)澳门渔民互助会代表冯金喜; (五)澳门鲜鱼行总会代表苏中兴; (六)澳门鲜鱼行总会代表张国柱; (七)澳门鱼业商会代表何锡强; (八)澳门远洋渔业发展暨船东协会代表梁带福; (九)何华添; (十)黄国胜; (十一)余荣让; (十二)李金平。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三日 运输工务司司长 刘仕尧 ——— 二零零八年五月十四日於运输工务司司长办公室 办公室代主任 张佩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