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为期一年: ——初级法院法官叶迅生; ——初级法院法官林炳辉; ——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 ——初级法院法官梁祝丽; ——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梁凤明;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马翊; ——检察院检察官郭婉雯; ——检察院检察官郭少萍。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