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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法律法规

【法规名称】 第16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 ...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05-28
【法规编号】 44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162/2008号行政长官批示,委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


  行政长官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17/2001号行政法规第二十三条第四款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委任下列人士担任“第二届进入法院及检察院司法官团的培训课程及实习”的导师,为期一年:
  
  ——初级法院法官叶迅生;
  
  ——初级法院法官林炳辉;
  
  ——行政法院法官何伟宁;
  
  ——初级法院法官梁祝丽;
  
  ——刑事起诉法庭法官梁凤明;
  
  ——检察院助理检察长马翊;
  
  ——检察院检察官郭婉雯;
  
  ——检察院检察官郭少萍。
  
  二、本批示自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起生效。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行政长官 何厚铧
  
  ———
  
  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於行政长官办公室
  
  办公室主任 何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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