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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2015)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7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第27号
【效力级别】法律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5-04-24 【实施日期】 2015-04-24
【法律话题】 医疗卫生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食品药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5年4月24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决定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二、删去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凭《药品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三、删去第五十五条。

 四、将第八十九条改为第八十八条,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条”。

 五、删去第一百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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