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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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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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小 中 大(1993年7月1日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委员会上届工作经验,制定本规则。
一、任务职责
第一条 本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工作范围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六个方面。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 审议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提出审议报告。
第三条 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四条 审议人大常委会交付的有关法规、决定、决议、命令和地方性法规。 第五条 审议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六条 组织或参与政府部门有关法律草案的拟订工作,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研究。
第七条 了解或检查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昕取国家行政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写出报告或提出意见。
第八条 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开展同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的工作互访,增进友谊,交流经验。
二、组织机构
第十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 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教育、科技、文化、人口卫生体育若干小组,由分管副主任委员兼任组长。小组可围绕立法、监督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供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各小组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三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办公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周一召开,研究处理委员会的日常重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研究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确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
2.研究和安排委员会的日常重要工作;
3.了解和协调各小组的工作;
4.领导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讨论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报请有关方面批准;
5.研究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委员会研究问题和作出决定提供资料、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还承担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和日常事务工作。
三、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一般安排在每月第一周的周二召开,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凡属教科文卫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表决生效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十七条 关于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和有关材料,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和送交每一位委员。
第十八条 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要求召集一次有明确议程的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尽早召集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委员可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提出建议,并要求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将其列入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候,视需要可请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委员会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一般只写经表决后通过的意见。经本人要求,也可将少数不同意见一并写上。
四、工作方法
第二十三条 委员至少一年一次就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委员会各小组必要时可针对某专门问题组织调查研究。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
征得会议主办单位的同意,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或法规工作会议。委员会也可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会议或举行联合调查,或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调查活动。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等方面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委员会作专题介绍。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听取法律起草部门有关法律起草情况的汇报,并对草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展开研究,为将来的正式审议作准备。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在工作中随时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沟通情况,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联合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的联系,注意听取他们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有关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和资料,并对某些专题进行联合调查研究。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地区召开或倡议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座谈会,也可以邀请地方人大的同志来京开专题讨论会,或派员参加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第二十八条 加强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改革问题和其他宏观问题的调查研究,注意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和有关学会建立联系,必要时可开展委托研究。
委员会通过编印《简报》、《研究与报告》、《情况反映》、《动态与资料》等内部刊物的方式和其他方式,为人大常委会和本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或报告。
附: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工作条例
(1988年5月24日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原则通过)
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结合本委员会上届工作经验,制定本条例。
一、任务职责
第一条 本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机构。工作范围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六个方面。它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大会闭会期间,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
第二条 审议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包括法律案),提出审议报告。
第三条 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
第四条 审议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被认为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法律、决定、决议和命令。
第五条 人大常委会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计划执行情况、国家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时,本委员会提前就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等有关方面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审议人大主席团或者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必要时向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第七条 了解或参与政府部门有关法律草案的拟订工作,开展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研究。
第八条 调查了解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听取国家行政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汇报,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写出报告或提出意见。
第九条 对人大或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在开展议会外交中,同外国议会对口委员会间开展互访,增进友谊,交流经验。
二、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教科文卫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的会议和委员会的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专家若干人为顾问。 顾问可以列席委员会会议,发表意见。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按方面分的小组委员会或专题研究小组。小组委员会或专题研究小组可就专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供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主任委员会议。主任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在委员会不召开会议期间,研究决定一些毋需由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大问题。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五条 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组成委员会办公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由第一副主任委员主持,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办公会议研究处理委员会的日常重要工作,主要有以下几项:
1.研究需要提交委员会会议和主任委员会议讨论的议题;
2.研究委员会会议召开的日期、议程、会期和应列席会议的主要人员名单,提请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3.研究和安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计划;
4.了解和协调各小组委员会或专题研究小组的工作;
5.领导委员会办事机构的工作,讨论工作机构的机构设置和人事任免,报请有关方面批准;
6.研究本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认为需要研究的其他问题。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下设的办事机构基本上属于研究机构性质,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办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为委员会研究问题和作出决定提供资料、依据和可供选择的方案。办事机构还承担委员会的秘书工作和日常事务工作。
三、委员会会议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会期为一至三天。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 凡属教科文卫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必须经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 小组委员会或专题研究小组根据需要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十八条 了解情况、讨论问题,不作决定的委员会会议,需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参加。需要作决定的会议,需有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能举行。表决生效的法定人数为全体委员的过半数。
第十九条 关于委员会会议的日期、议程和有关材料,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和送交每一位委员。
第二十条 若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要求召集一次有明确议程的委员会会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尽早召集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委员会组成人员除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请假以外,应当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委员可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就自己关心的问题提出议案,并要求委员会办公会议将其列入委员会会议的议程。委员会办公会议如果决定不列入议程,需提请主任委员会议作出决定,并向提出该项议案的委员说明理由。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的时候,视需要可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到会说明情况或提供资料。委员会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到会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一般只写经表决后通过的意见。经本人要求,也可将少数不同意见一并写上。
四、工作方法
第二十五条 委员至少一年一次就本委员会工作范围内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提出调查报告。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专题研究小组必要时可针对某专门问题组织调查研究。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保持经常的联系。 征得会议主办单位的同意,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召开的业务工作会议或法规工作会议。委员会也可与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召开会议或举行联合调查,或相互参加对方组织的调查活动。 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就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等方面引起广泛关注的问题,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向委员会作专题介绍。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政府部门有关法律的起草情况和存在问题,听取法律起草部门的情况汇报,应他们的要求协助解决起草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并对起草中的法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展开研究,为将来的正式审议作准备。 第二十八条 本委员会在工作中随时与其他专门委员会沟通情况,在需要的时候可以联合召开会议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汇报。特别是在立法审议工作中,应与法律委员会保持经常的接触,参加法律委员会举办的与本委员会业务有关的立法调研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加强同全国人民代表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联系,注意听取和收集他们对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对其中的重大问题应认真研究,必要时向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 加强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和全国政协有关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和资料。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地区召开或倡议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包括计划单列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或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座谈会,也可以邀请地方人大的同志来京开专题讨论会,或派员参加地方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的有关会议。
第三十条 加强对与本委员会有关的重大改革问题和其他宏观问题的调查研究,并在报刊和本委员会内部刊物上发表研究成果。注意与科研单位、院校和有关学会建立联系,必要时可开展委托研究。 委员会通过编印《简报》、《研究与报告》、《动态与资料》等内部刊物的方式和其他方式,为人大常委会和本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或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