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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决定

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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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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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决定(1999年10月31日通过)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不承认旧中国政府对《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的签署;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国际承认航空器权利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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