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字号 小 中 大(1955年11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时效性:失效 失效日期:1987-11-24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5年11月10日第二十六次会议讨论了福建省人民委员会、湖北省人民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是否可以兼任各级人民委员会的委员的问题,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一概不能在各级人民委员会兼任职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