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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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级别:法律
发布日期:
时效性:
实施日期: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八条关于县、乡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的规定,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在1993年年底以前进行换届选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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