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等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民事公益诉讼案
(检例第114号)
【关键词】
民事公益诉讼 自然遗迹 风景名胜 生态服务价值损失 专家意见
【要旨】
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属于“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独特景观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可以采用“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确定损害赔偿数额。
【基本案情】
江西省上饶市境内的三清山景区属于世界自然遗产地、世界地质公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5A级景区。巨蟒峰位于其核心景区,是经长期自然风化和重力崩解作用形成的巨型花岗岩石柱,是具有世界级地质地貌意义的地质遗迹,2017年被认证为“世界最高的天然蟒峰”,是不可再生的珍稀自然资源性资产、可持续利用的自然遗产,具有重大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经济价值。
2017年4月15日,张某某、毛某某、张某前往三清山风景名胜区攀爬巨蟒峰,并采用电钻钻孔、打岩钉、布绳索的方式先后攀爬至巨蟒峰顶部。经现场勘查,张某某等在巨蟒峰自下而上打入岩钉26枚。公安机关委托专家组论证认为,钉入巨蟒峰的26枚岩钉属于钢铁物质,会直接诱发和加重巨蟒峰物理、化学、生物风化过程,巨蟒峰的最细处(直径约7米)已至少被打入4个岩钉,形成了新裂隙,会加快花岗岩柱体的侵蚀进程,甚至造成其崩解。张某某等三人的打岩钉攀爬行为对巨蟒峰造成了永久性的损害,破坏了自然遗产的自然性、原始性完整性。
【发现线索和调查核实】
2017年10月张某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被公安机关移送起诉(2019年12月26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张某某、毛某某、张某犯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分别判处张某某、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五万元,张某免于刑事处罚)。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该三人故意损毁三清山巨蟒峰的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2018年3月29日将线索移送上饶市人民检察院。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自然遗迹、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三清山巨蟒峰的世界级地质地貌意义承载着特殊的遗迹价值和广泛的公共利益。张某某等三人的损害行为侵害了生态环境和不特定社会公众的环境权益,本案属于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三人在明知法律禁止破坏景物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破坏性攀爬行为,造成不可修复的严重损毁和极大的负面影响,存在加速山体崩塌的重大风险。三人具备事前共同谋划、事中相互配合等行为,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5月,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江西财经大学三名专家成立专家组对三清山巨蟒峰的受损价值进行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专家组采用国际通用的条件价值法对三清山巨蟒峰受损后果进行价值评估〔按:条件价值法是原环境保护部下发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确定的方法之一,是在假想市场情况下,直接调查和询问人们对某一环境效益改善或资源保护的措施的支付意愿,或者对环境或资源质量损失的接受赔偿意愿,以人们的支付意愿或受偿意愿来估计环境效益改善或环境质量损失的经济价值。该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分析得出该事件对巨蟒峰生态服务价值造成损失的最低阈值为0.119-2.37亿元。
【诉讼过程】
(一)诉前公告
2018年4月18日,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发出公告,告知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满后,没有法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
(二)一审程序
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8月29日向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三被告依法对巨蟒峰非使用价值造成的损失0.119亿元和专家评估费1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过程中,三被告辩称:1.上饶市人民检察院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2.三被告的行为不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且本案发生前存在他人在巨蟒峰上打岩钉的情况,三清山管委会在巨蟒峰上建设的监控系统也有损害作用,三被告造成的损害属于多因一果的损害,应由各方分担责任。3.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科学、数据不可靠,评估报告不能采信。公益诉讼起诉人答辩如下:第一,根据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的规定,自然遗迹、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本案属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本案系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且已经履行诉前公告程序,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第二,三被告在明知法律禁止在景物上刻划、涂污以及以其他方式破坏景物设施的情况下,故意实施破坏性攀爬行为,且事前共同谋划,事中相互配合,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专家组出具的《评估报告》系针对三被告在巨蟒峰打入26个岩钉造成的损害进行的评估,不涉及他人造成的损害;三清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案发后出于维护公共利益考量,依法经许可和设计后在巨蟒峰周围安装监测设施(共计6个摄像头),该监测设施均不在巨蟒峰独柱体岩石上,避免了对巨蟒峰独柱体岩石的损害,其行为与三被告的行为不具有同一性。第三,此次评估所采用的条件价值法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国际通用的价值评估法,科学有据,评估过程严谨规范。评估专家依法出庭接受了质证,该专家意见可以作为认定损害赔偿数额的依据。
2019年12月27日,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在参照江西财经大学专家组的评估报告,并兼顾三被告的经济条件和赔偿能力等基础上,判令三被告连带赔偿环境资源损失600万元,连带承担专家评估费15万元,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刊登公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三)二审程序
张某某、张某对一审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西省人民检察院与上饶市人民检察院共同派员出席法庭,就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一审判决情况发表了意见。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指导意义】
(一)对景观生态服务价值的破坏行为,检察机关依法可以提起公益诉讼。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是环境的组成部分,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具有代表性的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生态服务价值表现在社会公众对其享有的游憩权益和对独特景观的观赏权益。任何对其进行破坏的行为都是损害人类共同享有的环境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开展公益诉讼检察。
(二)对独特景观的生态服务价值损失,可以采用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因独特的环境资源、自然景观缺乏真实的交易市场,其环境资源和生态服务的价值难以用常规的市场方法评估,损害赔偿数额无法通过司法鉴定予以确定。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委托专家,采用原环境保护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和《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中推荐使用的条件价值法进行评估,该方法被认为特别适用于独特景观、文物古迹等生态服务价值评估。评估后的结果可以专家意见书的方式进行举证,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参考依据。
(三)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刑事、公益诉讼司法手段打击破坏自然遗迹和风景名胜的行为,提高此类破坏行为的违法犯罪成本。损害赔偿数额可根据专家意见和案件综合因素合理确定。对于严重破坏或损害自然遗迹、风景名胜的行为,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其造成的公共利益损害,在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况下,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诉请侵权人赔偿损失。由行为人承担高额环境资源损失赔偿的民事侵权责任,充分体现了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独特制度价值,既有助于修复受损的公共利益,又能警示潜在的违法者,唤醒广大公众保护环境、珍惜自然资源的意识。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结合破坏行为的范围和程度、环境资源的稀缺性、恢复难易程度、涉案人的赔偿能力等综合考量。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条、第二十九条、六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六条第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