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132号]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3-11-29 | 【实施日期】 1994-01-01 |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 |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的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国务院决定将《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第六条修改为:“承运人按照本规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每名旅客的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7万元。”
本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国内航空运输旅客身体损害赔偿暂行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