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务院 |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222号 |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日期】 1997-07-03 | 【实施日期】 1997-07-03 |
【法律话题】 环境能源 | 【产业领域】 资源能源 ; 制造加工 |
现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李鹏
一九九七年七月三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矿产资源补偿费
征收管理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上缴,并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分别入库,年终不再结算。”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修改前的条文
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及时全额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年终按照下款规定的中央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分成比例,单独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