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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2012)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1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国务院令第61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3-30 【实施日期】 2012-05-01
【法律话题】 金融 ; 交通运输 【产业领域】 物流仓储 ; 金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8号)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保险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
  本决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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